男方婚前借名买房,婚后过户,
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
法院会支持吗?
借名买房惹争议
吕先生与薛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9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吕先生于婚前借用朋友周某名义购置了北京市昌平区经济适用房一套,购房出资系吕先生及其母亲、姥姥全款出资。但购房款并非一次性付清,而是一笔一笔累计构成,案涉房屋初始登记在周某名下,购房满五年后转移登记在吕先生名下。
婚后,吕先生与薛女士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围绕案涉房屋系吕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
薛女士诉诸法院请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案涉房屋,要求吕先生按市场价给付其234万元折价款。
收集证据,还原事实
薛女士于2020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丰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作为被告的吕先生于2020年11月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办理委托。
诉前调解阶段,元甲调解员及委托人多次沟通,关于案涉房屋性质,原被告双方终难达成一致,失去了调解基础,案件转审判。
因为购房出资时间发生在2007年,时间比较久远,再就是涉及银行卡及存折比较多,不清楚购房款来源问题。
案件初始阶段委托人手里并无相关证据材料,委托人自己也不确信是否能找到,但是诉讼更多看的还是证据,否则庭审事实会与客观事实相差甚远。但元甲律师坚信事实就是事实,我们要做的就是穷尽事实、穷尽证据、穷尽法律。
于是元甲律师追本溯源,找到借名人周某一起回忆当初购房用的什么银行卡,一起去银行调取相关银行卡及流水信息,也积极与开发商联系看能否调取购房出资底档票据材料,没有直接证据就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庭审胜诉,获得房产
经过两次庭审及连续补证之后,在庭上,元甲律师终不负所望,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案涉房屋系吕先生婚前借他人名义购买,婚后转移登记在吕先生名下,薛女士亦认可其未支付购房款。
法官完全支持了我方诉求,认定案涉房屋系吕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判决案涉房屋离婚后归属于吕先生所有。
婚后过户时缴纳的税费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由吕先生返还薛女士支付税费的一半。
律师点评
因为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等各种原因,借名买房现象多有出现,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二是,借名买房合同效力问题。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借名买房发生在亲属之间可能不会有问题,但是一旦涉及离婚,可能就会有争议,特别是没有留存购房出资凭证,往往会很被动,拿不出有效证据,庭审事实就会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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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所高级合伙人、部门负责人、第四届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会委员,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通物业领域纠纷、合同纠纷、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