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购买了安徽省某县xx花园小区的三套房,根据跟开发商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于2018年8月31日交房。但由于建设单位的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房。
直到2019年5月24日,xx花园小区通过了房屋综合验收,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入住许可证。但在办理的过程中,物业公司要收取2018年8月到2019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7434元。
罗先生倍觉自己是冤大头,即刻提出了异议,今天交房入户,物业费应当从交房入户之日收取,物业公司要收取2018年8月到2019年8月期间的费用,这是哪来的依据?
可物业公司立场强硬,要么交钱,否则就不办理交房手续。罗先生心里憋了一口气,为了拿到房屋钥匙不得不缴纳上述费用。其后,罗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该部分物业费以及其他费用。
罗先生认为,今天交房入户,物业管理费应当从交房之日算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罗先生自己买受的房屋在2019年5月才通过验收,取得入户许可证,故该房屋到此才符合交房条件。物业公司收取的自2018年8月起至自己收到该房屋钥匙并入户之日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辩称,首先罗先生是自愿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和缴纳物业费的。其次xx花园小区在2018年8月就已经具备了入住条件,当时是该小区涉及破产企业,在政府的要求下,物业公司才入驻的。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罗某2018年8月31日到2019年5月23日的物业费。
本案的焦点是:
如何确定承担物业费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罗先生是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xx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物业费的起算时间是2019年5月24日。
在房屋交接时,以新房为例,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通知书》上的交房日期就是物业费的起算日期。但是,若因为房屋质量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维修或是其他原因暂时未能交房的,作为业主应当保留报修材料,暂缓签署房屋交接书,待房屋修缮完毕达到交付条件后,再签署房屋交接书并接受房屋钥匙,此时才能确认为是物业费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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