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在约定的几个标当中在还债的时候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标来还债的选泽的方法,下面就由元甲小编对“什么是选择之债”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选择之债,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在约定的几个标当中在还债的时候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标来还债的选泽的方法,下面就由元甲小编对“什么是选择之债”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什么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包括:
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
2.履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
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
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
选择之债的选择规定是什么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以上就是小编对“什么是选择之债”的法律知识的解答,选择之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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