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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舞弊审计研究

导读

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在销售交易或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是企业销售收入的重要体现形式。企业的销售如属于赊销,即销售实现时没有立即收取现款,而是获得了要求客户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权利,就产生了应收账款。因此,应收账款通常是审计的重点领域。

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在销售交易或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是企业销售收入的重要体现形式。企业的销售如属于赊销,即销售实现时没有立即收取现款,而是获得了要求客户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权利,就产生了应收账款。因此,应收账款通常是审计的重点领域。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 应收票据的舞弊表现
1.1使用时违法违规
主要表现为:(1)在非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2)商品交易在没有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情况下故意使用商业汇票。(3)保管票据的人员可能将本企业所拥有的应收票据私自用于其本人、亲属或其他企业的非法抵押,给本企业带来潜在经济风险。
1.2设置账户时浑水摸鱼
主要表现为:(1)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故意使应收票据的种类、签收日期、票面金额、承兑人、利率含糊不清。(2)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使得“应收票据”核算缺乏详细性,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1.3会计核算时混淆黑白
主要表现为:(1)将不属于应收票据的经济业务列作应收票据处理。如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混淆核算。如将应收账款业务列作应收票据;(2)虚构应收票据业务,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粉饰经营业绩;(3)发生了应收票据业务,却不进行核算,虚减收入,虚减利润,达到偷、漏税金的目的;(4)销售商品已取得货款,却列作应收票据,将货款予以贪污或挪用。
1.4到期收回时消极对待
按现行制度规定,商业票据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承兑人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款。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的经办人为了谋取私利,不积极组织催收,收取了对方好处费后故意到期不回收,长期挂账;有的单位故意将已收回的“应收票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长期挂账,达到挪用收回款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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