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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中逃债的应对

导读

破产企业利用改制重组的机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结一下,主要存在法律及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
  破产企业利用改制重组的机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结一下,主要存在法律及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1、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发展较快,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较多,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连接仍存在不配套之处,使破产制度与企业法律制度不协调。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问题未作具体的规定,国有企业并未享受真正的自主权,职工也未享受应有的自主权。国有企业法也并没有真正解决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以至于政府常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的经营,有时为了地方或某些利益,要求破产或不破产,国有企业的领导与职工对企业的破产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企业破产后,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往往无法解决,政府只考虑社会的稳定因素,而采取用假破产的方法来逃避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故我国现有的破产法规规定企业破产要先安置好职工,而企业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也是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而不应由债权人来承担。
  2、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讲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欠债不还,逃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救济企业改制重组中逃债现象的对策
  企业改制重组是我国当前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事项,如何遏制企业改制重组中出现的逃债现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为企业重组开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从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虽然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由于立法速度过快,及立法的滞后性,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之处也逐渐增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损害发法律的整体效力。因此,建议立法部门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时,也加强法律的研究,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部门法内部的协调性,也要考虑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和协调性,使法律作为一个体系发挥出最大的社会规范作用。
  1、建全破产管理人和检查人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政府部门往往把社会稳定置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上,将破产企业的经济包袱转嫁给债权人,故政府部门有可能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在清理过程中人为的制造流失,损害国家及其它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产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成员可从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可以在清算组中加债权人代表,另一方面,并不是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时才产生监管组,而成立破产清算事务所,使其成为专门针对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监察机构,以保障破产管理人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建立债务公示制度和强制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全体债权人时,由国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的管理与换价,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为目的的制度。我国的破产法中虽对破产的条件和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转移财产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很难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而债务人完全可以把转移财产的行为时间大为提前,有关部门在债务人负债达到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向公众公开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使得债权人可以随时掌握债务人的资产动向,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采取强制申请破产,使债务人无法利用破产来达到逃债的目的。
  3、加强对企业利用破产逃债行为的打击利度。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刑法、公司法等法律都对导致企业破产的人员追究破产责任,对其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经济制裁,惩治对企业不负责任的管理者,及导致企业破产的违法行为,但对利用破产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行为,并未作出法律规定,对以非法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进行,情节严重的,应构成犯罪,可以借鉴国外的刑事法律,规定“欺诈破产罪,过失破产罪,破产贿赂罪,渎职破产罪”等新罪名,震摄希望以破产逃债的不良分子。
  4、加快与破产有关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破产程序的正常运作,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方面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也应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大环境。我国应加快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法律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减轻政府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
  (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企业的债务问题,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款,处理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尤其是将优质资产转让给第三人的企业,债务人在承担淸偿责任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原企亚的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接收优质资产的企业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防止债务利用“空壳企业”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除上述从法律规范来调整破产的程序,另一方面,我们应建立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强化企业的商业道德意识,毕竟市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对个体来讲是逃避了债务,对自己有利,但如每一个个体都丧失信益,这个市场主体也必将无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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