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在线咨询:400-999-6279
智慧型专业精品律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详情

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导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二、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五、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下一篇:暂无
优秀律师推荐

推荐律师

Honor pennants

  • 许瑞林律师Xu Ruilin

    精英律师

    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各类纠纷

    律师介绍:

    多年来潜心钻研各类交通事故案件纠纷处理,掌握了多方面的专业技巧、技能,积累了丰富的伤残鉴定知识和办案经验。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抓住争议焦点,利...

  • 陈明月律师Chen Mingyue

    精英律师

    擅长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

    律师介绍: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最新法律动态及司法实践把握准确,善于从整体把握谈判及诉讼策略。具有强烈的同理心,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周全,思维敏...

  • 张旭律师Zhang Xu

    主任律师、金牌培训讲师

    常年担任多家大中型物业供暖公司法律顾问,在物业纠纷、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律师介绍:

    专注于物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办理过上千余起物业纠纷案件,参与编著了《物业轻松管理》等著作,在物业纠纷、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