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精通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并担任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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