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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惩罚

导读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一、侵犯名誉权的惩罚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的前原有的状态。
  (三)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侵权范围内,为被侵权人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
  (四)恢复名誉。是指在侵权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通常与消除影响相联系。
  (五)赔礼道歉。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者损害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不当性,对被侵权人表示歉意而请求对方原谅的行为。
  二、什么情况下是侵犯名誉权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三、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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