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由女士,因乘坐的公交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至由女士股骨颈粉碎性骨折。
交通队划分责任后,认定三轮车全责,由女士乘坐的公交车无责。由女士的家属找到公交车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时,公交公司表示应当由三轮车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偿。
由女士的家属找到元甲律师事务所,经专业律师的解答,由女士家属才得知伤者有权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合同纠纷赔偿由女士的损失。由女士及家属果断委托了元甲,在由女士和元甲律师的共同配合和努力下,由女士的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由女士全部医疗费11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等赔偿245812元,合计355000余元。
为了表示感谢,由女士家属特送上锦旗。
Honor penn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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