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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离婚后男方起诉争财产,我方有力回击!法院:驳回!
【元甲案例】离婚后男方起诉争财产,我方有力回击!法院:驳回!


案件详情

孟女士与郭先生于2018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9年两人为了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准备在河北购房,但因两人经济能力有限,只能通过双方父母帮衬以及信用贷款来筹集房屋首付款,两人矛盾也因购房中各种烦心事而逐渐激化。

因矛盾不断扩大,两人不断因琐事而争吵。在缴纳购房首付款后不久,孟女士遂联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在承担违约金后其余款项退还至孟女士账户,退房款到账后孟女士将两人购房所借债务如数还清,其余款项用于日常开销也所剩无几。

2019年11月,两人终因不可调和的矛盾走向离婚这一步,经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孟女士首次作出退让,不主张分割郭先生名下存款及公积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孟女士名下北京银行存款进行分割。

但离婚后,郭先生先是串通母亲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孟女士,取得胜利判决,成功取回结婚时两人礼金的一半即3万元。在第一次尝到甜头以后,郭先生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孟女士,认为孟女士婚内有转移财产之疑,孟女士因此而变成被告。
办案经过

为了尽快摆脱郭先生的纠缠,孟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于是来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来咨询后办理了委托。孟女士委托后,元甲婚姻部办案律师立即成立专案小组,梳理案件争议焦点。

律师了解到,郭先生起诉孟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在此之前郭先生已经串通母亲起诉过孟女士民间借贷纠纷,并且取得成功,孟女士因此损失3万元,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专案组梳理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后出庭应诉:
焦点一,郭先生本次起诉是够构成重复起诉,离婚时郭先生质证过程已经查阅孟女士北京银行流水并提出异议,孟女士也已作出说明解释,最终在孟女士的一再退让下(放弃对男方名下余额、公积金、支付宝余额的分割),经大兴法院调解员的调解,两人达成一致,仅就孟女士名下北京银行账户余额进行分割,孟女士当场支付郭先生4万元。

离婚后郭先生再次以流水存疑为由认为孟女士婚内转移财产,起诉孟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元甲律师调取了两人离婚时案卷材料,将庭审笔录以及离婚案件中所涉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主张郭先生系基于相同事实要求再次分割孟女士账户余额,属于重复起诉,最终法院认可我方主张驳回郭先生起诉。

争议焦点二,孟女士离婚前是否有转移财产,当然若仅认为对方重复起诉不做其他准备,对孟女士的诉讼风险过大,所以元甲律师在接案后同时对孟女士购房前后及购房款退还后的流水情况进行了整理,并且对郭先生提出的质疑制作详细思维导图作出一一回应,提供给法院以及郭先生,证明两人婚内无其他财产,孟女士并无转移财产行为。


最终,在元甲律师的专业分析和质证下,法院裁定驳回男方起诉。

律师小结

退一步海阔天空,但一再退让也只能让对方变本加厉,要学会“Say no”,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好自己的权益!专业的事情还要有专业的人来做,诉讼中证据为王,原被告均需为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会获得法院支持。律师的作用是可以细致剖析每一个案件的事实经过,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应证据来支持我方的主张,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