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中午时分,司机驾驶【京×××】车辆行至北京市大兴区某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于女士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于女士被紧急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救治,事故导致于女士右桡骨干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等多处严重伤害,住院4天,至今仍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尽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天华路中队认定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仅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抢救费用,后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问题却迟迟未能解决。
由于对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没有经验,于女士家属多次与对方沟通无果,甚至面临对方避而不见的局面。走投无路之下,于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北京市元甲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元甲律师团队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试图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然而,保险公司态度强硬,拒绝支付误工费、二次手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认为,于女士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因此不应支付高额赔偿;于女士已退休,但仍在从事保洁的兼职工作,保险公司以其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此外,于女士需要二次手术,但保险公司对二次手术费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交通事故给于女士带来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压力,但保险公司却以“未构成伤残”为由,拒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元甲律师团队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于女士的权益。首先对于女士的伤情、医疗费用、兼职收入证明、误工损失、二次手术的必要性证明及费用预估等进行了全面调查,收集了全面关键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元甲律师团队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提出了以下主张:
误工费的合理性:尽管于女士已退休,但她仍通过兼职获得收入,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二次手术费的必要性:律师团队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二次手术必要性证明,并详细计算了相关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虽然于女士未评上伤残,但事故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法庭上,元甲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以下赔偿项目:伤者虽未评上伤残,但是经过诉讼争取到了二次手术费和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女士是退休年龄争取到了误工费。
于女士及其家属对元甲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和辛勤付出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她说:“如果没有元甲律师的帮助,我可能还在为赔偿问题发愁,太感谢你们了!”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