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路段正常行驶时,违规跨越交通标线,擅自驶入相邻的望岳山路,与沿望岳山路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的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猛烈碰撞。

事故当场造成林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林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伤情经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需长期住院治疗,后续康复难度极大。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通行,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但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林某虽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结合病历记载,林某伤情主要为颅脑损伤,该损害后果与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扩大了自身损害。

据此,法院酌定减轻陈某部分赔偿责任,判决林某自行承担7%的民事责任,陈某承担93%的民事责任,共计赔偿林某各项损失84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中无责方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侧重判断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而民事赔偿责任则侧重公平分担损害后果,需综合考量各方对损害发生及扩大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林某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虽未导致事故发生,但结合其颅脑损伤的伤情,足以认定该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属于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法院据此酌定其自行担责,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提醒大家正确佩戴头盔可使事故死亡风险大幅降低,不戴头盔的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风险高出1.5倍。对于侵权人,应妥善保存现场证据,诉讼中可主张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责任;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务必规范佩戴头盔,避免因一时侥幸,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和身体伤痛。需特别注意,未戴头盔仅会减轻侵权人责任,不会使其完全免责,最终责任划分仍由法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