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催收物业费的过程中时常遇到业主以各种原因拖欠物业服务费,或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或是自己未入住不享受物业服务,或是物业公司从未催收过物业费。从而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因物业费纠纷矛盾不断,那么物业公司该如何有效催收物业服务费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物业费纠纷中会对物业服务人是否进行催告进行审查。物业服务人的催告是否有效、催告的形式等都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催收的对象

物业服务合同系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业主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直接相对人,但其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作为法律规定的直接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人,物业企业向业主催收物业服务费是有效的催告。

实际生活中存在业主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卖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能够向物业使用人催收物业服务费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上述条文中物业使用人是指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的使用人,还有买受人与业主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但未转移登记。如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有约定,且经过物业公司明确同意,此时,物业使用人可以作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故,物业公司这种情况下向物业使用进行催告也是有效的催告。

催告的形式

《民法典》生效后,删除了书面催告的形式,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催告,一般包括口头催告、电话催告、上门催告、张贴《催告通知》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催告、寄送《律师函》、《催告函》进行催告等形式。从诉讼证据角度出发,口头催告、上门催告会存在无法举证的问题,寄送《律师函》、《催告函》等形式会存在寄件丢失、未签收、拒收等问题,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会存在业主不住在小区无法知晓的问题。以上对物业服务人而言在举证方面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法院在审查催告证据时也不能过分苛责物业服务人,否则物业服务人的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诉讼解决问题。

物业服务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合理的催告程序进行催告即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其上门催收的照片、电话催收的录音、寄送《律师函》、《催告函》的回执、张贴公告的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其进行过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