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男子曹某和女子赵某因乘坐顺风车相识,迅速恋爱,领证结婚。随后,男方把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就是把房产99%的份额给了女方。然而,两人离婚后,女方提出按照房产登记比例进行分割。

法院会支持吗?

离婚过程中,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案件经过

2018年3月,36岁的赵某与23岁的曹某因搭乘“顺风车”相识。赵某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曹某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他们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不过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曹某和赵某婚后一年零八个月,女方赵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当时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所以并没有判离。

此后双方继续分居,一年后,赵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非常坚决,曹某也是看婚姻实在是无法维持下去,没在坚持反对,双方经调解离婚

然而纠纷至此才算开始,在正式离婚半年后,女方赵某第三次将曹某告上法庭。这一次,赵某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赵某要求分割的这套房产,是曹家老宅在多年前拆迁所得,原本登记在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名下,当时价值近千万,也是他们三个人居住的房子,可以说是他们家最重要的财产。

曹某和赵某结婚后并没有生育,但赵某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并且有一个女儿。曹某也很喜欢这个女儿,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提出为了女儿择校更加便利,所以想将户口迁入曹某家

曹某认为,既然妻子提出来这样的要求,自己也觉得很合理,作为夫妻来讲,将房产份额登记在妻子名下也没什么问题,就决定先劝说父母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这样更便于之后的落户

曹某当时是真心想要经营这段婚姻,对继女也很好,所以就回去劝自己父母。父母一开始是不同意的,曹某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反复做父母工作,父母最终同意。

在父母将房产赠与儿子后,曹某又在老两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99%的份额登记在了妻子赵某的名下,自己仅留下1%。曹某没有想到,正是这个决定,导致自己与赵某第三次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这套房子到底要不要按照产权登记的比例来分割。

女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法律应该要保护。

曹某则承认自己是自愿去办的过户,但他辩解说当时完全是一时冲动,也是为了表忠心,双方根本没有在这个比例上进行过任何认真的协商,也没有签署过任何的书面协议,如果真让女方拿走99%,对于他和他的父母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该如何认定夫妻间赠与的性质,是案件审判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指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官表示: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不能简单地只看产权登记比例。对于房屋的来源,原被告双方对系争房屋所作出的贡献,以及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过程,都应当作为考虑因素。

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姻总共是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只有6个月,婚后也没有举行仪式,双方父母也没有见过面,没有生育子女,是比较典型的闪婚闪离。短短半年的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的房产,利益失衡也是十分明显的。

同时,法院还认为,赵某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从业者,相关经验丰富,在明知房屋来源的情况下,既没有提醒曹某慎重考虑,也没有与曹某父母充分沟通,便接受了曹某出于善意所赠与的房产份额,如果因为曹某的善意,导致其离婚的时候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显失公平。

当然曹某的冲动也不是没有代价,赵某当时为了办理过户支付了11.9万余元的税费,两个人也共同生活了半年,这些也是需要予以考虑的因素。

结合以上因素,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曹某所有,酌定原告可以适当分得系争房产的价值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