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三的家刚被拆迁,妥妥的拆二代一个,他不愿意在家闲着,于是开起了滴滴。
没过多久就发生了意外,张三一脸沮丧,李四问他怎么了?他说,自己被人给讹上了。
1月份的时候张三开车不小心把一名老人的腿给撞断了,老人住了一个月的院就出院回家做康复了,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张三承担。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3月底老人去世了,这回家属可不干了,一口咬定就是张三撞伤造成的,让他赔100万,少一分都不行,否则就要追究张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张三很是不解,这也可以?事情都过去好几个月了,老人的死怎么还能算在自己头上,自己要坐牢吗?
张三遇到的问题的确非常值得探讨,这里需要讨论的点是,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有不同的情况。
是直接死亡,还是送去抢救的途中死亡,又或是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成为植物人后,过了多天后死亡,再者像张三遇到的情形一样,过了好几个月以后死亡等情况。

【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罪提到的“造成”两个字和时间没有任何关系,交通事故后1分钟死亡还是10年后死亡,都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而交通事故与受害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唐山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赵某在交通事故2年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是因为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赵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以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这个案例证明了,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死亡的时间与交通肇事罪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关系,是否犯罪主要看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很显然,赵某是因为交通事故才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最后死亡,所以黄某要负刑事责任。
然而,有时被害人死于自身疾病或者并发症,不好鉴定的时候,这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后死亡的情形数不胜数,有的是因为心脏病,有的是中风等等。
而据张三所说,他撞倒的老人,死亡原因也比较普遍,就是骨折造成血栓,因栓塞导致死亡。遇到这种情况,法医一般会对死亡原因出一个百分比的结论,张三占多少,病变又占多少,那么这时张三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有了争论。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不被撞伤就不会发生病变,被害者就不会因此死亡,所以事故和死亡之间有了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病变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撞伤导致病变是能预见得到的,张三没有预见到,属于过失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出发:发生病变是因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造成的,不是每个人都可能发生病变,属于无法预见结果的范畴,所以这个介入因素非常特殊。
另外,导致死亡的决定因素是病变,从这个角度看,被害人死于病变而不是车祸,所以张三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一般会采用哪种观点呢?
从现有的案例来看,两种观点法院都曾经采用过,只不过第一种观点被采用的更多。
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大多认为,在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被害人不遵医嘱、放弃治疗等,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病变,被害人死亡属于异常因素介入,司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张三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什么,赶紧做尸检,确定老人死亡的原因,如果系正常病变,张三就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不是,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为什么要在法院主持下呢?
这样对双方都会有个约束,赔了损失以后,法院会从轻处罚,因为老人并不是当场死亡,而是因为后面的并发症死亡,极大可能张三会判缓刑。
延迟死亡案件的办理,既是法律因果关系的专业判断,更是对生命尊严的慎重对待。
对于驾驶员而言,严守交规是避免悲剧的根本;对事故各方来说,相信专业鉴定、理性看待责任,才是解决纠纷的正道。
温馨小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比较复杂,最好还是找律师来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