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李捷(化名)产后尚未出月子,就被男友陈明(化名)起诉至法院,诉求让人心寒:返还6.6万彩礼及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还要分摊剖腹产的分娩费、月嫂费和孩子的奶粉费。

一边是刚经历分娩的虚弱产妇,一边是冰冷无情的诉讼请求;昔日恋人,为何走向反目成仇的地步?



案例回顾

2024年,一场相亲中,李捷与陈明相识。

刚开始,陈明老实本分,对李捷体贴入微,相处半年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

2025年2月,李捷意外怀孕,陈明欣喜若狂,承诺等孩子出生,就领证、办婚礼,给她和孩子一个安稳的家。

2025年五一期间,两人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热闹的婚礼,陈明向李捷支付了6.6万元彩礼(额外有备注),还转账22590元用于购买“三金”,额外赠送了一只价值16378元的金手镯。

事与愿违的是,李捷认为的甜蜜生活并没有持续很久,到了怀孕后期,临近生产前,陈明向她提出要求,让李捷辞职前往上海,以此作为办理结婚证的前提,否则就结束两人的关系。

李捷认为陈明不守信用,因为双方之前就有过沟通,陈明当时同意给她两至三年的过渡期,因此拒绝了陈明的要求。

10月,李捷在上海剖腹产下一名男婴。

产后第五天,她和陈明因孩子落户问题再次激烈争执,陈明不仅没有体谅李捷的虚弱,还责骂了前来劝解的李捷家属。

心力交瘁的李捷,只能跟随父母返回安徽老家坐月子,与陈明正式分居。

让李捷万万没想到的是,产后仅半个月,陈明就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返还全部彩礼及“三金”,还要分摊分娩费、月嫂费和奶粉费。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李捷返还陈明50%的彩礼,承担一半奶粉费,驳回陈明要求分摊分娩费、月嫂费的诉求;同时,结合李捷患有重度抑郁症、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判定孩子由陈明直接抚养,李捷按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

李捷和陈明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就是说,即使二人举行了婚礼,在法律意义上,也不是夫妻。

凭这一点,陈明完全免疫了“女方哺乳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这条规定。

当然,没结婚也就不能“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了。

关于退彩礼,最高法有相应的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返还50%的彩礼,主要考虑了3个因素:

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一年,且育有一子,彩礼已用于婚礼筹备和生育消耗,并非全部留存;

双方未领证系工作、经济观念等多重矛盾导致,难以归责于任何一方,全额返还显失公平;

陈明在捷产后半月就提起诉讼,无视女方的生育付出和身心创伤,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明显过错,应降低返还比例。

未领证的同居关系,即便举办了婚礼、生育了子女,也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

陈明要求李捷分摊分娩费、月嫂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令李捷承担一半奶粉费、按月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这意味着,无论双方是否领证、是否分手,对共同孕育的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既然孩子判给了陈明,李捷就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反过来也是一样。


“婚姻不是儿戏,生育更需慎重”。


领证再生育,是对自己最基本的保护。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其次,彩礼嫁妆往来,务必留好证据。陈明在这一点上,就很有心机,无论是支付彩礼、购买“三金”、赠送金镯子,都添加了备注。李捷给的嫁妆,则因为没有备注用途,无法得到主张。

未婚生育需三思,切勿因一时冲动未婚生育,否则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创伤,还可能面临抚养权、抚养费等一系列纠纷,身心俱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