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代某与李某结婚,代某婚前户口是B村村民,婚后到A村与李某共同生活,2017年代某将自己的户口迁移到A村,后代某、李某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代某离婚后搬出A村居住。

2014年,A村居民小组部分土地因沾益区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被征用,A村居民小组安置小区建设分配方案等文件上,代某是统计在册的居民。

2021年,A村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对涉及李某户分配问题作出决定,即代某未在A居民小组履行社员义务,不享受村民待遇,不可以享受A村分配待遇。代某户口在本居民小组只做代管,若代某户口迁出本居民小组,集体补偿人民币3万元给代某。

代某对A村居民小组的决定不认可,遂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婚后在A村居民小组居住,并且户口已经迁入A村居民小组,代某在原住所地B村已不再享有土地权利。代某已离婚,且离婚后未在A村居住,但代某的户口并未从A村迁出,代某享有同其他同村村民相同的权利和待遇,A村无权以代某离婚后未在A处生活为由剥夺代某应享有的村民权利和待遇。故沾益法院依法作出撤销A村居民小组2021年会议决定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婚姻组建新的家庭从而离开原生活的集体经济组织,外嫁女离开娘家到丈夫所在地进行生活并将户口一并迁移,外嫁女的户口迁移后不再享有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承包等权利。户口发生迁移后,外嫁女与户口迁移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履行同等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A村居民小组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剥夺了代某享有村民待遇的权利,确定其户口在本居民小组只做代管,该会议决定侵犯了代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