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徐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山东省广饶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无人驾驶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人驾驶电动四轮车、许某某无责任。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公交公司,该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徐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虽事故认定书认定无人驾驶电动四轮车无责任,但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现行条件下相关部门未强制要求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即无人驾驶电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暂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因此,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请求无人驾驶电动车一方承担无责交强险赔偿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析案

无人驾驶电动车作为数字时代智慧交通新型运输工具,具有不同于一般机动车的特殊性。目前,无人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处于试点阶段,其只能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在规定区域、沿规定路线、以限定速度行驶,相较于普通机动车,对道路公共安全而言危险性较低。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以及时救助受害人,维护道路公共安全为目的,其突出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基于无人驾驶电动车对道路公共安全的低风险性,现行条件下相关部门未强制要求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即无人驾驶电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暂时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或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请求无人驾驶电动车一方承担无责交强险赔偿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