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高房价的背景下,年轻人结婚购房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转账大额资金用于偿还房贷,这几乎是千家万户都会遇到的“家务事”。
然而,一旦小两口的婚姻出现裂痕甚至走向解体,这笔钱的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它到底是父母基于亲情的无偿赠与,还是临时性的借款?如果是借款,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尽相同,甚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真实案例,深入剖析这一法律困境。

一、核心问题约定不明与举证困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是意思自治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解读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父母出资购房(或还贷)时既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也没有明确说是借款,那么这笔钱原则上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符合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父母为子女买房买车,通常被视为对子女婚姻幸福的美好祝福和经济支持。
然而,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上升和房产价值的巨大,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子女离婚时,转而主张当年的出资实际上是“借款”,要求小两口共同偿还。此时,原本温情脉脉的“赠与”变成了需要偿还的“债务”,直接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二、司法实践中赠与说的“常态”与借贷说的“例外”
通过检索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围绕 “借贷合意” 是否存在展开。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法院的审查标准极为严格。
(一)认定为赠与的典型情形:证据不足的“借贷”主张
在多数情况下,如果父母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借贷合意”,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赠与。裁判规则是谁主张借贷,谁举证。父母主张是借款,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转账时或转账前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而子女的配偶不认可借款,且父母无法提供借条,法院通常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湖南高院发布的一则案例中,母亲转账20万给儿子儿媳购房,儿子儿媳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妈妈买房款”。后产生纠纷,母亲起诉要求还款。法院认为,“收条”仅能证明收到款项,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且儿子认可借款但儿媳不知情,最终认定该款项为赠与。
在陕西西安碑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小两口闹离婚时,男方父母拿出借条起诉要求偿还200万购房款。法院查明,该借条是在离婚期间补签的,女方对此不知情,且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并共同商议还贷计划。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基于亲情对子女安家立业的资金支持(赠与),而非借款,驳回了父母的诉求。
(二)认定为借款的典型情形:举证责任的倒置与严苛
虽然“赠与”是主流观点,但也有不少法院倾向于保护父母一方的财产权益,尤其是在高房价背景下,认为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的住房买单。父母提供转账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若子女主张赠与,需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
上海闵行法院(2021)沪0112民初27947号案例中,徐某父母出资911万元为儿子儿媳购房,未签署借条。后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起诉要求还款。法院认为,由于系争款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已婚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之间的合意、款项发生的时间、用途、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父母子女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院指出:在两原告已经提供银行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情形下,被告如认为款项系赠与,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且主张赠与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在被告徐鑫认可借贷关系、原告否认赠与意思表示、被告陈玲未能充分举证系赠与的情况下,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进一步强调:在高房价背景下,父母体恤子女、帮助购房的经济帮助,非父母法律义务,而是父母慈幼的一种体现,不应理解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形下,宜认定出资款系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应负有偿还义务。
重庆南川法院(2024)渝0119民初331号案例中,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解决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的赠与对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而非认定赠与本身是否存在。
法院认为:首先,无论是赠与还是借款等法律关系的形成,均应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反而原告作为出资人明确表示款项系借款。其次,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三、借条的效力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最复杂的情况往往涉及 “单方借条” 的效力问题。如果仅有自己子女(夫或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而另一方未签字且事后不追认,该借条通常不能约束另一方。
从福建龙岩中院案例来看,男方在离婚期间向父母补写借条,女方不知情。法院认为,基于父子关系,在离婚这一敏感时期补签的借条有串通嫌疑,不能证明借贷合意,最终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北京安嘉律所案例来看,出轨后补写借条,法院虽然认可了男方与父母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因女方未在借条上签字,且无证据证明女方有借款意愿,最终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个人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 “共债共签” 或用于 “家庭日常生活”。虽然还房贷通常被认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但如果另一方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的存在,且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在离婚时补写借条,法院将不予支持。
四、写在最后:如何避免“情财两空”?
综合来看,对于“婚姻期间一方父母转账还贷”的性质认定,目前的司法趋势是 “从严认定借贷,偏向保护非己方子女的权益”,但同时也尊重客观的借贷事实。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无论是出资方还是接受出资方,都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出资方父母(想避免日后被认定为赠与)
(1)签协议。转账时,最好与小两口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借条,明确写明“借款”而非“资助”。
(2)备注信息。银行转账时,在备注栏明确注明“借款”而非“购房款”或“还贷资助”。
(3)保留沟通记录。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当时曾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借给”孩子的,需要偿还。
2、对于接受出资的夫妻(特别是配偶一方)
(1)及时固定证据。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例如口头说过“不用还”),尽量通过微信、录音等方式固定下来,或者在聊天中表示感谢父母的“赠与”。
(2)警惕单方出具借条。如果配偶一方私下向其父母出具借条,另一方有权拒绝签字,并在发现后及时提出异议。
(3)司法实践正在努力寻求一种平衡。既不能让父母的“棺材本”因子女离婚而白白损失一半(借贷说),也不能让亲情彻底金钱化,让每一笔家庭资助都变成充满算计的债务(赠与说)。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约定优先的原则将越来越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