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方小高与女方小周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3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人自2023年11月分房居住,2024年4月小周搬离后双方分居至今。小高认为双方分居时间已超一年,并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小周返还彩礼、改口费、压腰钱及三金共计12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彩礼为现金6.4万元、三金费用3万元、压腰钱(寓意腰缠万贯)8000元、双方父母各给付对方改口费10001元。小周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小高未举证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故小周认为彩礼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彩礼的范围,双方均认可为缔结婚姻,男方给付女方6.4万元、小高父母给付小周购买三金费用3万元、小高方支付小周压腰钱8000元、双方父母各给付对方改口费1000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改口费及压腰钱系男女双方结婚时,双方父母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应纳入彩礼范畴,故本案确定彩礼的范围为9.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自2023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24年4月双方正式分居至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对于小高要求小周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扣除合理共同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及数额。关于改口费和压腰钱,因在筹办婚礼及婚后生活中消费殆尽,结合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及上述费用金额,故对于小高要求小周返还上述费用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小高与小周离婚;小周返还小高彩礼共计三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故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实践中,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