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损害赔偿进行约定,女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律师补充

案例中,双方虽已协议离婚,但男方在婚内存在法定重大过错,只要离婚协议中女方未明确表示放弃该赔偿请求权,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无过错方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当在离婚时一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否则将丧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