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办理完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以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撤销该赠与条款,拒绝配合办理过户。请问,对方可以单方撤销赠与吗?
答: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因此,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方无权单方以“还没过户”为由撤销赠与,其主张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中关于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而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整体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如果允许一方在离婚后任意撤销,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损害另一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通过限制此类单方撤销行为,旨在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保障身份关系重构后的财产秩序与实质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