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生前曾向华某和马某借款共计10万元。杨某去世后,债权人将杨某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其父母及女儿)诉至法院,追讨欠款。案件审理期间,三名继承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杨某的全部遗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要求继承人还款的诉讼请求。不料,判决生效后,这三名继承人私下擅自分割了杨某的遗产。债权人发现后,另行向法院申请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进而主张自身债权。法院调查后,查明这三名继承人假意放弃继承、实际占有遗产的事实。经调解,各方达成一致,继承人承诺在实际占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存在“人死债消”的认知误区,部分继承人更是试图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规避债务,逃脱法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需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可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有的继承人在诉讼中当庭声明放弃继承,以此规避债务清偿义务,私下却暗自转移、侵占、分割死者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破解此类虚假规避债务乱象的关键抓手。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本案中,三名继承人在法庭作出的放弃继承书面声明,具备法律效力,意味着其已依法丧失继承权,无权再占有、处置案涉遗产。与此同时,他们又私自分割、占有遗产,行为前后矛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假放弃、真逃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三名继承人仍需在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与此同时,遗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滥用管理权限,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例如,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未缴税款、债务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代为清缴、处置,切实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的成立需满足三大要件:一是遗产管理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当的遗产管理行为;二是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三是其行为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一旦符合上述情形,遗产管理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家属在处理亲人后事与遗产时,应当恪守诚信。如果有意继承遗产,就要依法承担起妥善管理遗产的职责,并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合法债务。作为债权人,若遇债务人离世、继承人拒不还钱的情况,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启动遗产清算;一旦发现继承人存在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仍可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