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但要求债权人将借款直接汇入其配偶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因未能按期还款,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非举债配偶以其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债务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单方签字”的借款中,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通常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债权人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借款已直接汇入非举债配偶的个人账户时,债权人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非举债配偶若主张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对其收款的合理原因(如代收、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等)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银行账户是个人专属控制的财产载体,款项直接汇入非举债配偶账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推定为该配偶对借款行为知情,或存在默示的共同举债合意。除非非举债配偶能够提出充分反证,证明其账户被他人盗用、冒用。



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款项直接汇入另一方账户的,在非举债配偶无法证明该款项具有其他合法合理来源(如代收、还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或者无法证明收款账户系被盗用、冒用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支持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