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 年 3 月 31 日上午,刘某携女儿小周所购的阿拉斯加犬在乡村道路外出时,未按规定为犬只系牵引绳,任由犬只在道路周边撒欢奔跑。恰逢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道路右侧正常行驶,未拴绳的阿拉斯加犬突然从路边草地蹿上马路,径直撞向三轮车车头。曾某躲避不及,车辆侧翻,其右腿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刘某、刘某丈夫周某、犬只饲养人小周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犬只为小周购买,日常交由刘某照料管理,周某无证据证明参与该犬只的饲养与管理。庭审中,刘某辩称曾某无证驾驶、过弯道未减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拒绝赔偿。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陈述等证据综合判定,曾某驾驶车辆靠右正常行驶,涉事犬只突然窜出属于突发不可预测事件,曾某对事故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无证驾驶的行为系行政管理范畴,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减轻养犬人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作为犬只实际管理人,违反携犬出户系绳的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小周作为犬只饲养人,将大型犬交由他人管理时,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周某未参与犬只饲养管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中,看似只是未拴一根牵引绳的小事,却酿成了他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养犬人也因此付出了19万余元的赔偿代价。司法裁判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清晰划定了养犬行为的法律红线:携犬出户系绳并非道德建议,而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饲养、管理犬只不仅是私人事务,更要履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大型犬只因其潜在风险更高,更需严加看管;将犬只交由他人照料时,饲养人仍需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确保管理方掌握规范的养犬、管犬方式,不能将管理责任完全“转嫁”。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更是每个养犬人的法定义务。宠物是家人,但不是“自由身”。你对它的放纵,可能就是别人受伤的源头。文明养宠,依法养宠,别让“我家的狗很乖”成为法庭上的辩词!唯有每个养犬人都守住法律底线、践行文明准则,才能实现养宠自由与公共安全的和谐共生,让城市更有温度,让社会更显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