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董某(男)与朱某(女)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登记当月,董某向朱某转账80万元并备注“彩礼”,另转账26万元备注“五金”。然而,双方婚后分别在不同省份城市工作生活,仅在筹备婚礼、拍婚纱照、旅游等事宜上有短暂同居经历。因筹备婚礼产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足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
董某起诉要求朱某返还共计106万元彩礼。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朱某退还董某彩礼8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朱某与董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审判说理
1.定性彩礼
明确80万元转账(备注“彩礼”)及26万元转账(备注“五金”)均符合习俗中对彩礼的认知,合计106万元均应认定为彩礼。
2.认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
法院指出,认定“夫妻共同生活”需形成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相互扶助。本案中,双方婚姻存续不到三个月,工作生活在不同城市,对后续生活无统一规划,虽有短暂同居,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3.确定返还数额
鉴于双方已登记结婚且有短暂同居及共同消费(筹备婚礼、旅游等)的事实,法院在判决返还时酌情扣除了共同开销部分。最终,在总计106万元的彩礼中,判决返还80万元,这一数额被二审法院认为是“在合理范围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