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甲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村口时,与乙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甲、乙受伤;随后,丙驾驶轿车途经该村口,与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该轿车又与路边已经发生事故的甲发生碰撞,致甲、丁受伤,多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丙与丁均负同等责任,甲无责任。另查明,丙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甲将乙、丙、丁及丙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