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2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孙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冠县某交叉路口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负主要责任;李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次要责任。李某诉至冠县法院,主张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孙某辩称,双方车辆没有接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事故虽然为无接触交通事故,但事故责任经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孙某仅以案涉事故为无接触交通事故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均未提供其他足以影响责任比例承担证据的情况下,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本院酌定按照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损失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孙某赔偿李某车辆损失3.6万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通行过程中,事故各方的车辆、行人等虽然未发生直接的物理碰撞或接触,但因一方或多方的交通违法行为、过错行为,间接导致另一方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从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并未将“接触”作为构成要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使是无接触交通事故,事故的过错方仍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并且根据其过错行为的不同甚至可能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在此,提示各位驾驶员,“不碰撞就不担责”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驾驶中一定要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杜绝超速行驶、占道超车、随意掉头、随意变道、不按规定让行、违停、逆行、滥用远光灯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出行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