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婚内因出轨向男方转账15万元并签署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该财产在离婚后能否重新主张分割。
案涉女方赵某存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败露后,主动向男方张某转账15万元,并于两日后出具《协议》与《保证书》,承诺若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含彩礼、嫁妆等)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女方起诉主张转账仅为交由男方管理,且协议系在心理危困状态下签署,属于显失公平,请求分割该15万元。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结合行为时间先后、条款内容及背景综合认定,转账行为与出具协议时间紧临、事实关联、内容相互印证,系对转账行为的书面确认。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晰知晓放弃财产的法律后果;其心理顾虑系自身婚内过错所产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或危困状态,法律不保护当事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不利心理预期;案涉财产约定系女方基于自身过错作出的自愿处分,权利义务失衡具有过错基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
鉴于双方后续离婚协议未对该已处分财产进行变更,一审法院驳回女方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2024年3月3日,赵某存主动将15万元转入张某账户,结合后续2024年3月5日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足以印证赵某存具有将案涉款项交付张某、归张某所有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赵某存于2024年3月3日转账15万元至张某账户,2024年3月5日签订财产归属协议,两者时间间隔仅2天,形成完整的意思表示链条——赵某存出具的《协议》约定“领取离婚证后,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含汽车、存款、彩礼、嫁妆等)归张某所有”是转账行为的书面确认,进一步佐证双方就案涉15万元归张某所有达成一致合意,该协议系赵某存自愿签署,结合赵某存出具的《保证书》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协议内容系赵某存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的后果,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存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赵某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