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婚内因出轨向男方转账15万元并签署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该财产在离婚后能否重新主张分割。

案涉女方赵某存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败露后,主动向男方张某转账15万元,并于两日后出具《协议》与《保证书》,承诺若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含彩礼、嫁妆等)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女方起诉主张转账仅为交由男方管理,且协议系在心理危困状态下签署,属于显失公平,请求分割该15万元。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结合行为时间先后、条款内容及背景综合认定,转账行为与出具协议时间紧临、事实关联、内容相互印证,系对转账行为的书面确认。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晰知晓放弃财产的法律后果;其心理顾虑系自身婚内过错所产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或危困状态,法律不保护当事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不利心理预期;案涉财产约定系女方基于自身过错作出的自愿处分,权利义务失衡具有过错基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

鉴于双方后续离婚协议未对该已处分财产进行变更,一审法院驳回女方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赵某存与张某于202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前,张某母亲分别于2023年5月1日、5月10日、5月14日向赵某存账户转入彩礼共计10万元;赵某存父亲于2023年8月5日向赵某存账户转入5万元嫁妆款,上述款项合计15万元。
2024年3月,赵某存婚内出轨一事败露。为挽回婚姻,赵某存于2024年3月3日主动将上述15万元转入张某账户。两日后,赵某存于2024年3月5日出具《协议书》,载明:若一个月冷静期后双方感情持续破裂,因本人婚内出轨,领取离婚证后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含汽车、存款、彩礼、嫁妆、礼金、首饰)归张某所有,此协议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日,赵某存另行出具《保证书》,详细记载了其婚内出轨的具体经过,并承诺未来对张某一心一意。
2024年4月8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一套(归张某所有,尾款由张某承担)及车辆一辆(归张某所有,尾款由张某承担),但对上述15万元存款只字未提。
离婚后,赵某存起诉要求分割该15万元中的一半即7.5万元,主张:其于3月3日的转账行为仅系将财产交由张某管理,并非赠与;3月5日的《协议书》系在出轨败露后心理危困状态下被迫签署,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且离婚协议作为最终处分文件,效力应优先于婚内财产约定。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2024年3月3日,赵某存主动将15万元转入张某账户,结合后续2024年3月5日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足以印证赵某存具有将案涉款项交付张某、归张某所有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赵某存于2024年3月3日转账15万元至张某账户,2024年3月5日签订财产归属协议,两者时间间隔仅2天,形成完整的意思表示链条——赵某存出具的《协议》约定“领取离婚证后,自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含汽车、存款、彩礼、嫁妆等)归张某所有”是转账行为的书面确认,进一步佐证双方就案涉15万元归张某所有达成一致合意,该协议系赵某存自愿签署,结合赵某存出具的《保证书》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协议内容系赵某存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的后果,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存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一审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行为时间先后、条款内容、行为背景及整体事实综合认定。本案赵某存于2024年3月3日向张某转账15万元,时隔两日即2024年3月5日自愿出具案涉《协议》《保证书》,前述转账行为与两份文书形成时间紧临、事实相互关联、内容相互印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赵某存出具两份文书的行为系对转账行为的书面确认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时,法院已就全部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及庭审辩论,赵某存诉讼权利得已充分保障,因此,赵某存主张的一审程序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协议》效力审查及适用顺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赵某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涉案文书,清晰知晓放弃财产的法律后果;其所称心理危困系自身婚内过错行为产生的心理顾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危困状态,法律不保护当事人因自身过错产生的不利心理预期;案涉财产约定系赵某存基于自身婚内过错作出的自愿处分,权利义务失衡具有过错基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案涉2024年3月5日《协议》已专门对彩礼、嫁妆等争议财产作出明确处分,而双方2024年4月8日离婚协议仅约定房产与车辆处置事宜,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且内容互不冲突,一审法院适用对争议财产(彩礼、嫁妆)作出的《协议》认定该协议效力并据此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某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