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的次女、三女均已满八周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次女、三女自原、被告分居后分别跟随被告王某、原告张某生活,时间较长已形成习惯,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法院认为,由被告王某继续抚养次女,原告张某继续抚养三女为宜。

【财产分割】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原、被告于婚后共同购买案涉房产,双方在庭审中就该房产现价值20万元达成一致。考虑到自原、被告分居生活起,原告张某离家居住,被告王某及长女、次女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故该房产应归被告王某所有,由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张某100000元为宜。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和睦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二人互相支持、互相关爱、互相理解。只要双方树立了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增强责任感,以诚相待,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事业考虑,注重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大多是可以改善的。当夫妻感情无法修复、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双方也要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等,尽量减少孩子在父母离婚中受到的伤害,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1062条 ·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79条 · 判决离婚的5种情形】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