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刘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骑行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是一名退休执业医生,退休后仍在医疗机构持续坐诊,有稳定合法的劳务收入。事故导致他短期内无法正常坐诊,收入中断,于是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赔偿。
保险公司以王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在职劳动者"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赔付的核心,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收入减损,即"有损失、就补偿"。退休年龄并非判定能否主张误工费的唯一标准,更不能成为侵权方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王某提交的坐诊记录、收入流水等证据,充分证明其退休后长期坐诊、收入稳定合法,事故直接导致其收入减损,误工损失真实有据。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王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合理损失。
退休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权利,更不意味着遭遇侵权后只能"自认倒霉"。对于退休后仍有稳定合法收入的人员,只要能举证证明事故前的收入状况以及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其误工费主张就应依法得到支持。这也提醒广大退休再就业人员:日常工作注意保留坐诊记录、劳务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据,一旦发生事故,这些都是主张误工费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