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马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支付开口礼、见面礼各1万元,订婚彩礼25万元,另支出亲友红包、媒人谢礼、黄金对戒等费用,合计28万余元。婚后二人合伙经营小吃切面店,因家庭矛盾激化,2024年7月女方搬离住所,双方正式分居。分居后,杨某独自承担全部产检费用,并于2024年12月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始终由女方单独照料。2026年1月,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并判令女方全额返还28万余元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分居,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年仅一岁多,长期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更利于其成长,结合男方收入与本地生活水平,酌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保障探视权。考虑女方分居期间独自产检、生育、抚育孩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酌定男方支付1万元离婚经济补偿金。
关于28万余元彩礼:婚嫁中赠与的黄金对戒、亲友红包及媒人谢礼等,属于礼节性小额赠与,离婚时无需返还;开口礼、见面礼及25万元大额彩礼,有证据证实已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店铺、家庭日常开销及女方产检、生育就医等实际支出,款项已实际消耗,且不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对男方要求全额返还28万余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婚姻是法律赋予每个人自主选择伴侣、组建家庭的权利,背后更承载着责任与长久陪伴。婚恋中应当保持审慎理性,充分了解彼此;婚后同心协力经营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若因一时冲动闪婚闪离,不仅伤害彼此,也可能给孩子带来不可逆的影响。闪婚闪离须谨慎,依法依规处理婚恋财产纠纷,方能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办理结婚登记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婚前给付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