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市某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按1.4元/月·平方米收取。业主涂某、张某入住后,以房屋漏水为由,长期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涂某、张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已依约提供物业服务,涂某、张某作为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房屋漏水属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合法抗辩事由。法院最终判决涂某、张某全额支付拖欠物业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房屋漏水不是物业服务瑕疵,业主应另行向责任主体(如开发商、施工单位等)主张权利,而非简单粗暴拒交物业费。

1. 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漏水: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业主可直接要求开发商维修和赔偿损失;2. 公共部位、公共管道漏水:属于物业服务范围,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维修,未及时维修造成损失的,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3. 专有部分因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漏水:由相邻业主或本人承担责任,可依法主张维修、赔偿。

切勿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应对房屋质量问题,以免从"有理"变"无理",反而承担违约责任。分清责任主体、走对维权路径,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房屋漏水找开发商/邻居,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找物业,物业费则必须按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