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李某系无证驾驶,涉案电动三轮车归某快递公司所有,固定交由李某用于日常快递派送,且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快递公司以"事故系员工个人私用车辆所致、不属于职务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快递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投保交强险、审核驾驶人员资质、规范车辆使用管理的法定义务。公司明知员工无证驾驶,仍将作业车辆长期交由其独立支配,且未建立车辆管控机制,放任员工非工作时间私用公车,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虽然本次事故不属于职务行为,但不能免除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快递公司与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李某赔偿,快递公司在过错范围内与李某共同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不能单纯以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作为免责依据。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的投保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驾驶人私用车辆、非工作时间肇事而免除。企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同时,企业疏于人车管理,放任无证人员使用、私用公车,存在管理过错,超出交强险部分也应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担责。

企业作为车辆管理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有上路运营车辆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严格核查从业人员驾驶资质,严禁无证驾驶;规范工作用车管理,明确公车公用,杜绝私用乱象。广大从业者也要杜绝侥幸心理,不无证驾驶、不私用公车,安全文明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