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顺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关于赔偿顺序,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项目下赔偿18000元、残疾赔偿金项目下赔偿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合计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不要急也不要慌:第一步,向交警部门报案,确定案件发生事实;第二步,受害人送医后及时保留好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第三步,凭证据依法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