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潘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段时,停在路边的轿车上,乘车人杜某开车门下车,车门与潘某发生碰撞,致潘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驾驶人董某、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无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却辩称:商业三者险只应赔偿驾驶人承担的那50%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董某停车未提醒,乘车人杜某开门未谨慎观察,二人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对受害人潘某而言,驾驶人与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与董某连带赔偿。最终保险公司赔偿潘某32万余元

案例二:另一案中,张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顺路无偿搭载工友李某。饭后午间,张某驾车途中突然犯困,来不及停靠,车辆撞上路边树木,致李某受伤。交警认定此次为单方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是无偿搭载李某,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事故成因等因素,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35万元,实际赔偿2.37万元

"开门杀"重在预防:驾驶人停车后要提醒乘车人观察车外情况,乘车人开门前务必"一慢二看"。好意同乘虽可减轻责任,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安全驾驶义务——若存在犯困、酒驾、超速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责任不能减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