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12月相识,2023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儿。婚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因性格不合、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频繁争吵而长期分居。2026年1月,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李某离婚。

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关键在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涉及子女抚养及彩礼返还问题,没有简单开庭判决,而是从家庭伦理和法律规定两个维度切入,通过释法明理、情感疏导打开双方心结。调解工作持续了9个小时,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选择离婚,原告苏某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12.5万元,该款项包括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前的抚养费和退还的彩礼。双方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彩礼返还金额和方式达成共识。

离婚案件依法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以柔性方式最大程度减少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与成长影响。抚养费的一次性支付,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涉家事纠纷的化解,始终应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