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交房后一年内为空置优惠期,物业费按50%收取。肖某自2014年起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肖某以房屋空置、未实际入住为由,辩称不应交纳或应减半收取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持续、完整地提供了小区公共物业服务,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肖某房屋虽长期空置,但房屋资产安全、小区居住环境、房屋资产价值均依托物业服务得以保障,实质上间接享受了物业服务带来的利益,应当承担物业费交费义务。合同约定的空置减半优惠仅限交房后一年内,肖某主张长期适用减半标准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判决肖某按合同约定标准分阶段支付物业费。
律师说法:空置房屋物业费纠纷是物业服务领域高发纠纷之一。法律并无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特别规定。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小区整体"而非"个别业主",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共有部分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公共设施运行等,这些服务不因某业主空置房屋而停止。业主即便未入住,同样享受小区环境整洁、安保到位带来的物业保值增值等间接利益。
提示:购房后即使长期空置,通常也需按约交纳物业费,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空置减免条款;若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以"未入住"为由简单拒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