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70岁的高某在医院做护工,某日被周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高某住院治疗20天,经鉴定误工时间为150日。周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高某已年满70周岁,系需要被赡养的年纪,不存在误工费"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以打零工形式在医院做护工,收入不固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结合高某实际从事护工工作、但劳动能力有所减弱的事实,法院酌定按当地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的60%计算误工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某3万元。
法官指出,误工费的本质,是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无法正常劳动而遭受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判断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实际从事劳动、是否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而非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年龄不能成为拒绝赔偿误工费的"挡箭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也明确: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维权提示:家中老人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超龄"拒赔误工费,不要轻易放弃。尽量收集老人实际从事劳动的证据(村委会证明、工资流水、农资票据等),保存好病历、出院记录确定误工时间,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劳动价值和劳动成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