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约车司机夏某接单期间违规停车,乘客王某下车开门时未尽安全观察义务,车门撞伤骑车人陈某,致其人身和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理由:夏某投保时登记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后擅自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且未通知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对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乘客王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但夏某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投保,却擅自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且事故发生在其接单期间,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拒绝商业三者险赔付的抗辩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8000元、误工费18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夏某、王某各承担50%。

律师介绍,该案判决思路正契合2026年5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开门杀"的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但本案因司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拒赔成立,交强险仍须照赔

元甲提示:网约车司机切勿擅自将家用车辆用于营运,避免"改变用途"带来的拒赔风险;乘客下车开门务必"一慢二看",养成"两段式开门"的好习惯,避免"开门杀"伤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