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穿梭于城市街巷,交通事故风险如影随形。近日,某法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清晰厘清了骑手专属保险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边界。外卖骑手鞠某在配送履职途中,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与姚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姚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前,平台合作公司已为鞠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25万元。姚某索赔各项损失5.6万余元。保险公司却辩称: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车辆未投交强险,应先由鞠某个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自行赔偿,剩余损失再由附加商业责任险理赔。

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抗辩,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在附加险限额内赔付5万余元,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400元损失由用工合作企业承担。法院指出,最高法道交司法解释规定的交强险先行赔付规则,适用前提是两类保险均以机动车运行风险为标的;而骑手专属责任险属于独立的商业人身附属险种,与机动车类保险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类推适用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案涉保险条款也未约定需先行扣除交强险赔付金额。

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交通事故保险赔付顺位,是平台经济发展中的新型司法争议。本案厘清了人身附加责任险与机动车保险的本质差异,明确了新业态专属保险的独立赔付效力,防止保险公司以"无交强险"为由设置理赔壁垒,保障事故受害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