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张某,追讨多年拖欠的物业费。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在2025年6月、2026年4月通过电话向张某催收,张某认可通话事实,但认为录音中未明确提及催收具体年度,且其一直未同意交纳。除上述两次催收外,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其他时间段内有效催收的证据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有关联性,但均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物业公司按年度计费,需要在每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2025年6月的催收,仅对2022年6月之后到期的物业费产生时效中断效果;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因已超过三年且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此期间主张过权利,法院不予保护。最终,法院判令张某支付2022年6月起至2026年7月的物业费8314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元甲提醒广大物业企业:物业费应逐期单独起算诉讼时效,单次有效催收仅能中断催收当日及后续债务的时效,不具有溯及既往、恢复往期过期债权胜诉权的效力。物业公司应建立常态化、全周期的债权留存机制,在每一期物业费发生后三年内及时催收,并妥善固定通话录音、书面函件、送达凭证等有效证据,避免因时效管理疏漏导致债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