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明知李某饮酒,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同乘人员,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等不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自担部分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王某自担20%责任,李某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虽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但因李某系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