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未经妻子常某同意,私自向他人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后王某与常某离婚,债权人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常某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私自借款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说法:"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用于打赏主播、赌博等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支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提示:夫妻一方大额举债前应共同商量,避免事后扯皮;另一方如被莫名卷入债务纠纷,可依法举证借款用途与家庭生活无关,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