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案:吴女士与刘先生于2020年2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8月,刘先生将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中50%份额赠与吴女士,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登记。2023年4月分居后,吴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按照房产市场价格的50%分割。
法院认为,婚后加名属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并非必然对半。法院综合考量:一是财产来源,房产的原始取得及增值,吴女士无直接贡献;二是婚姻状况,实际共同生活仅三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三是过错问题,双方主张的过错均未达到法定重大过错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按房产市场总价的25%向吴女士支付补偿款。普通人启示:加了名不等于对半分。婚姻时间短、对房产无贡献的一方,即使持有50%的产权登记,离婚时也可能只拿到四分之一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