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王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0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备查,王某以晕针为由拒不配合,僵持近半小时,竟趁民警不备从医院一楼卫生间越窗逃跑,后于1月4日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王某呼气酒精含量108mg/100ml,未达150mg标准,原本很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仅作行政处罚。但王某拒绝抽血、越窗逃跑,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正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
依照相关规定,因王某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可直接以呼气检测结果认定醉酒。综合其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元甲律师提醒:酒驾被查务必配合,"逃避检查罪加一等";配合执法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醉驾能否不作犯罪处理的分水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