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在交叉口违规横过道路,与轿车相撞致车后座孙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
案例二:王某驾驶重型货车超速行驶,追尾电动三轮车致驾驶人邬某死亡,负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王某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自首),积极与家属沟通、尽最大努力赔偿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诚恳,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三:周某驾车转弯未让直行,撞上三轮摩托车致吴某死亡,负主要责任。同时查明吴某自身无证驾驶、车辆无牌、未戴头盔,对损害也有过错。法院综合周某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核心是"事故责任 + 悔罪表现(自首、赔偿、谅解)+ 被害人过错":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倾向缓刑;拒不赔偿、不担责的,倾向实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