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冯某竟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交与酒意未消的冯某驾驶。冯某超速疾驰,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李某相撞致其受伤,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冯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冯某已饮酒却仍出借车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此外,冯某酒后驾驶并逃逸,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得以免责。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李某;超出部分由冯某赔偿,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