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妹一生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过世,一直由外甥女张某丽夫妇照料。去世前一个月,周三妹立公证遗嘱:名下房产、全部银行存款均遗赠给外甥女张某丽。生养死葬由其负责。同日又与张某丽签《赠与确认书》并公证,将股票抛售款77万元无偿赠与并当日转账。
周三妹去世后,其姐周二姐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并要求张某丽返还77万元股票款纳入遗产分割。法院认为,周三妹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本案应按遗赠办理,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关于77万元,属周三妹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交付并经公证。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该款在生前已转移所有权,不属于死亡时的遗产。周二姐主张"必留份",但其有女儿赡养、经查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必留份条件。
法院驳回周二姐全部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元甲律师提醒:立遗嘱可依自己意愿安排身后财产,但需规范形式(公证最稳妥)、保留法定必留份,并妥善处理生前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