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董某驾驶车辆,杜某乘坐在车内。车辆停靠后,杜某打开车门时与途经的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与乘车人的责任分别作出认定,某保险公司据此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责任(即50%责任)予以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驾驶人董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也就是说,司机"停哪、提不提醒"与乘客"怎么开门"是叠加致害,缺一都可能躲过这场事故。
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某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系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是一个整体。因此对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按内部分责只赔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潘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
律师提醒: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避免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随意停靠;驾驶人停车后必须提醒乘客观察后方;乘客尽量用"荷式开门法"(远离车门的那只手开门),转身即可看到后方来车——一次回头,就能避开一场赔偿。


